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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修正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」第三點、第四點1份,並自114年9月10日起生效,請參考
- 上傳附件-01: 行政院函.pdf
- 上傳附件-02: 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