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基府教特參字第1140227240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據教育部114年5月26日臺教授國字第1140048805號函辦理。
三、本案前經衛生福利部以107年11月20日衛授家字第1070902237號函訂定迄今,歷經109年、111年及113年3次修正。
四、本次考量脆弱面向、脆弱性因子、參考樣態及家庭脆弱性指標執行多年,為更貼切實務運作需求,進行滾動檢討,修正重點如下:
(一)考量兒少承擔家庭照顧責任,對其身心發展及受教權益造成不利影響,脆弱性因子增列「兒少擔任家庭照顧者,致影響其日常生活」。
(二)基於偏差行為少年如具學籍,應由教育機關(構)依學生輔導法等相關法規處理,修正脆弱性因子為「未具學籍兒少不適應行為,係因家庭功能薄弱致有照顧問題」。
(三)為引導各體系落實「一主責多協力」之工作模式,通盤調整有關涉及跨網絡合作「參考樣態」文字,以符合實務合作運作機制。
(四)因應實務,家庭脆弱性指標新增「兒少擔任家庭照顧者,致影響其日常生活」脆弱性因子,並列為高度脆弱性;至原16項脆弱性因子計7項調整脆弱性程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