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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主旨 轉知「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」第6條、第7條、第10條條文,業經內政部於114年12月30日以台內移字第11409340671號令修正發布,如需修正發布條文,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(網址https://gazette.nat.gov.tw/egFront)下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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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內容
  • 旨揭修正條文修正重點如下:
    • 第6條:將申請探親、探病或奔喪之親屬,其親等由「4親等內」修正為「3親等內」。
    • 第7條:將簡任(或相當簡任)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及警監3階以上警察人員赴陸申請案,申請時間由「2個工作日前」修正為「7個工作日前」。
    • 第10條:增訂各機關(構)知悉返臺通報表異常事項或申請人赴陸失聯之通報機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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