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📢 公告
- 人事法令
公告主旨
轉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,該條項有關「現職機關」及擬調任「其他機關」之所在地,均得以當事人調任前後於該機關實際任職之辦公場所所在地,予以認定與子女實際居住地是否位在同一直轄市、縣(市),並應檢附具體證明,以符實際。
公告日期
2025年11月04日(星期二)
公告教師
人事主任
公告類別
人事法令
公告等級
一般公告
點閱次數
168
公告內容
無相關公告內容
相關附件
1141103基隆市政府書函
PDF
銓敘部函
PDF
銓敘部令
PDF
上一篇公告: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、第6條、第9條條文,業經考試院、行政院民國114年11月12日考臺銓一字第11400043161號、院授人培揆字第11400028512號令修正發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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