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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教育部函以,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於107年7月1日施行後,公立學校校長、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校長、教師之任職年資,於辦理或重行辦理退休、資遣或撫卹時併計年資之採計上限一案,請查照辦理。

說明:

一、依據教育部110年5月19日臺教人(四)字第1100014594A號函辦理,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。

二、公立學校校長、教師辦理或重行辦理退休、資遣或撫卹,併計其曾任98年12月31日以前未核給退離給與之私立學校校長、教師年資時,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最高採計30年,連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採計上限,按所擇領之退休金種類,分別為月退休金40年、一次退休金(含資遣)42年以及辦理撫卹者40年;至併計曾任99年1月1日以後私立學校校長、教師年資時,該段年資不納入採計上限規範。

三、有關公私立學校年資併計逾法定最高採計上限時之年資取捨一節,現行於公立學校退休優先採計公立學校年資,在私立學校退休優先採計私立學校年資規定,容有檢討空間,教育部爰放寬為「公立學校教師辦理退休且有併計私立學校任職年資者,如併計後逾年資採計上限,其公立學校、私立學校年資採計,由當事人自行取捨;未取捨者,由審定退休案之主管機關逕以優先採計公校年資審定之」,並溯自107年7月1日生效。

四、本府所屬學校校長、教師於107年7月1日後退休生效且併計私立學校校長、教師年資後逾採計上限,並經本府核定優先採計公立學校校長、教師退休年資者,得於採計上限範圍內重行具結選擇採計之公、私立學校退休年資。各校如有退休校長、教師符合上開情形,且經當事人評估有提出變更採計年資之需要,得於110年8月18日前依退休申請程序提出重行審定退休年資之申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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