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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主旨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至第19條之2、第21條、第102條及第104條修正條文,業經總統於民國114年7月9日修正公布,自115年1月9日施行,並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798號(另見總統府網站:https://www.president.gov.tw公報系統),請參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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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附件
  • 1141226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PDF
  • 公務人員保障法PDF